一、为确保人事考试成绩公正准确,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阅卷的公务员招录、省属事业单位初级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公开遴选公务员、选拔录用选调生、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考试的笔试成绩复核工作。
三、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凭身份证、准考证到笔试组织单位现场提交书面成绩复核申请,笔试组织单位于成绩复核截止日期后1个工作日汇总报省人事考试中心。逾期不再受理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中止招录(招聘、招募)程序。
四、成绩复核只限于零分、缺考、违规违纪、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成绩登录是否有误,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考生估分高低、主观题评分宽严尺度不在复核受理范围之内。对同一考生的同一考试科目,复核申请只受理一次,复核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五、试题、答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阅卷质量管控标准、成绩分析数据、个人成绩构成及有关视频监控录像不对考生提供。
六、成绩复核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2名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做好复核记录。
七、成绩复核结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书面反馈笔试组织单位,笔试组织单位负责向考生反馈。
八、各市、县(市、区)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复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可将本办法规定的成绩复核流程、受理范围等内容在考试公告(简章)中向社会公告。
十、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