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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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8X4/2024-547648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制定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根据2023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居民消费价格上涨0.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313元。
二、决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三、主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调整范围、三项定期待遇调整金额及待遇支付渠道。
(一)调整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55元、146元、138元、129元的标准增加。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三)待遇发放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