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4〕14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2024年9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到位,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2024年9月29日前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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