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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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8X4/2024-544934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出台背景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新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能够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领域专业人才、业务骨干的智力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四、主要内容
(一)专家库人员组成:专家库由专(兼)职仲裁员、法学专家、律师、退休检察官、退休法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深人力资源工作者等领域专家组成。
(二)专家征选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征选程序,由个人申请或单位部门推荐,市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择优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并组织专业评审,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三)入库专家职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帮助、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参与疑难案件研讨和重要课题调研,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宣传普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授课、争议预防协商指导及各类普法活动;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或提供专业处理意见;其他应由专家承担的职责。
(四)入库专家管理:入库专家聘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根据复核情况和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专家资格。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后予以解聘:
1、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4、因从事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以专家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7、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不再续聘或解聘的,收回专家聘书,通报所在单位。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533-215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