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24〕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4-5449318
成文日期
2024-05-28
发文日期
2024-05-2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4〕5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由专(兼)职仲裁员、法学专家、律师、退休检察官、退休法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深人力资源工作者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过硬、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二)热爱调解事业,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仲裁员证、调解员证、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具有2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含兼职)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调解成功率较高,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作用发挥较好;
(五)具有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其他相关调解业务专长。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应履行以下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征选程序,由个人申请或单位部门推荐,市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择优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并组织专业评审,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入库专家全市共享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委托(邀请)任一专家开展工作,入库专家接受委托(邀请)后应依法规范高效履职。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帮助、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二)参与疑难案件研讨和重要课题调研,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宣传普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授课、争议预防协商指导及各类普法活动;
(四)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或提供专业处理意见;
(五)其他应由专家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专家不得擅自以入库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公正情形的。
第八条 入库专家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调解名义收取当事人费用;
(二)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三)不当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四)强迫调解、违法调解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调解案件;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经确认属实的予以纠正,视情可做出警告、通报、解聘等相应处理。
第九条 入库专家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过程中担任其调解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兼职仲裁员、人民陪审员、证人等,不得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推荐代理人。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专家任职期间应当接受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库的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不得以邀请专家参与调解为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聘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根据复核情况和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专家资格。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四)因从事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以专家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不再续聘或解聘的,收回专家聘书,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维护、日常管理、调裁衔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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