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25〕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5-5513215
统一编号
ZBCR-2025-0120001
成文日期
2025-04-03
发文日期
2025-04-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ZBCR-2025-0120001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5〕5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我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市级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坚持统一规划、分批建设、示范引领、资源共享的原则,围绕“十强”产业、数字技术、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发展战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划,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
第五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是所推荐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六条 获准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经验,并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企业和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遴选。
第八条 申请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基础设施和建立网络化培训管理信息平台的条件,能够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才,并逐步提高培训能力。
第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本区域、领域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并颁发“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利用市外、省外、境外的优质资源,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二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开放。
第十三条 鼓励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资格教育等服务。
第十四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军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六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未经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同意,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经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年度任务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应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具体由管理单位负责。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取消其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支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年度市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提升基地品牌,积极推荐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国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我市获批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可直接申请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基地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应在政策制定、项目分配、资源整合、经费保障等方面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各级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教材、课程、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提供给基地内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十九条 支持各行业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或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职称、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才在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情况,可按有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管理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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