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统筹的建议》收到后,市人社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执行情况
2010年12月,市政府制定了《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从2011年1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我市目前按规定停止收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有关建议的答复
关于“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的建议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我市只能按文件规定落实,2020年12月31日后,无法再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对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在执行国家计生政策后应享受的待遇具有重要作用,体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我们将会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强化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向上级反映,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联系单位:市社保中心 联系人:胡树青 联系电话:286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