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统筹的建议的办理答复
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202041
建议人: 于金平
主办单位: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0-05-29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统筹的建议》收到后,市人社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执行情况

201012月,市政府制定了《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从20111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规定:自201810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1231日。我市目前按规定停止收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至20201231日。

二、有关建议的答复

关于“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的建议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要求:自201810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1231日。我市只能按文件规定落实,20201231日后,无法再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对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在执行国家计生政策后应享受的待遇具有重要作用,体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我们将会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强化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向上级反映,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529

(联系单位:市社保中心 联系人:胡树青  联系电话:2864170

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 自2011年1月实施《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以来,体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淄博市政府以(2018)21号《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自2018年10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统筹,并从2021年1月1日起全部由企业承担。 由于企业员工年龄结构不同、企业组建时间不同、企业运营效益不同,加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承担这项费用。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及当前国家为企业减负的角度,应继续执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