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2〕2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工委组织部、人社中心、财政局,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现将《淄博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淄 博 市 委 组 织 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1月17日

 

淄博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兴市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精神,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机制;指导和监督设有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办理我市博士后设站申报、基地设立认定、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等事宜;指导我市博士后学术交流工作;承担我市博士后经费资助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本区域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做好本区域工作站、基地申报推荐、备案、更名、增设分站、注销、独立招收申请和博士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考核和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明确进站(基地)条件,规范进站(基地)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

 

第三章 工作站、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 本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工作站或基地: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工作站分站、基地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其分站、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引进

 

第九条 博士后进、在、出(退)站的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注册填报信息,完成网上备案。设站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可申请进入市内博士后站(含工作站、基地,下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基本条件外,拟进站的博士还应满足设站单位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十一条 博士毕业人员应全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应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以在职人员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应以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根据开展科研工作需求,对申请进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采取考核、考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择优招收。对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十三条 工作站一般应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及时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项、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导。工作站招收时,一般不受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比例的限制;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或工作合同,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时间安排、年度考核和中期、出站考核、工资福利待遇、产权成果归属、成果转化收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单位应为其配备合作导师,提供在站期间课题研究的指导和培养。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从设站单位(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中产生;确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合作导师,柔性引进或聘用的合作导师应确保能够承担完成科研指导和培养任务。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一般应实行“双导师制”,由联合招收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各配备1名导师。流动站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通过完善责任考核、激励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导作用。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为进站博士后建立博士后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4年,具体时间由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科学确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时间应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在站博士后完成任务或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博士后出站后可选择其他博士后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累计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开题,应在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1个月内开始,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站开题,主要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可行性、研究计划、预期成效等进行考评、完善,并形成科学完整的科研项目计划书。科研项目计划书应报设站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及时总结科研项目计划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为完成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提供基础素材。合作导师应及时了解博士后项目进展情况,并给予充分指导。设站单位应跟踪了解博士后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会同合作导师及时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进展中期考核一般每一年组织1次,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直至博士后出站为止。当年度进站时间不满3个月的,可合并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方法与路线、任务完成进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对科研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出具书面考核结果。中期考核结果应按时收入博士后档案,并作为博士后年度考核和调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开展科研创新项目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鼓励支持博士后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学术道德建设,引导他们潜心科研、严谨求实、锐意创新、积极探索。

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项目研究及工作需要,经设站单位同意,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申报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等项目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出国时间按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申请出国的,由原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参考设站单位意见基础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

设站单位应全面加强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留学研修的管理,建立按程序审核批准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出国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人选留(来)淄博工作的,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博士后在站期间,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并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由原工作单位与在站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工作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人事关系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励各区县、设站单位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货币补助或统筹利用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周转房问题。

第二十八条 外籍博士后按照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申请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与国内博士后相同政策进行管理和服务。涉及外事管理事务的,由设站单位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研究项目、更换合作导师、延长在站时间、变更进站身份等。在站期间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进站身份的,设站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由组织年度考核的单位确定,一般应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主要是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评价考核,并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晋升、兑现待遇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表应及时归入博士后人事档案。

全职进站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设站单位组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单位组织,可重点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关情况及结论进行,设站单位应客观、科学、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在书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应知悉的范围内公告后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未经批准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站的博士后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完成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通过设站单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完成出站手续的博士后可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出站考核为博士后出站前的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科研项目计划书的完成情况、科研创新成果数量与质量等。

提出出站申请时,博士后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报告须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设站单位应组织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参考中期考核结果、根据博士后研究报告作出书面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可给予表扬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并解除协议。

出站考核结果和博士后研究报告作为博士后出站后评定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的,除有协议外,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意愿到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第三十五条 出站博士后本人可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留(来)淄博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出站前未参加职称评审的,设站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建议。

博士后出站后留淄全职就业或创业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出(退)站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户口可依照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社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七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分为国家、省、市(含区、县)博士后财政专项经费和设站单位自筹经费。财政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自筹经费由设站单位自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完善博士后经费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对在站博士后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回报。

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力度,对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人员,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设立工作站和基地。对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新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对2022年7月26日以后新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建站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再给予25万元资助。

(二)鼓励设站单位积极招收博士后人员。自2021年7月1日以后,工作站和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

(三)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自2021年7月1日以后项目获批的,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条 区县及设站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四十一条 设站单位将设站批复、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科研项目资助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资助资金拨付依据。

第四十二条 设站单位对国家、省和市(含区、县)各级财政划拨的博士后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进度执行和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含区、县)等各级财政划拨经费外,设站单位应自筹必要的经费支持博士后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省、市(含区、县)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中,博士后的劳务性费用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开支标准。博士后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作站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评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对获优秀等次的工作站予以表彰或表扬,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设站资格。

第四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评估标准,对工作站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博士后人员招收数量以及承担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数量多、科研成果丰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授牌后连续两年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基地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基地获批设立工作站后,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照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办法不定期组织对基地的评估。

第四十九条 工作站丧失设站条件或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注销。基地需要注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注销建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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