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明确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期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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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8X4/2020-513433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文件名称:《关于明确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期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的,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期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自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提前竣工的,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持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认可的“工程延期报告”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期延期手续。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延期的,应提供住建部门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变更后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三、时限要求
自2020年4月1日起,因建设项目工期顺延、延期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竣工时间变更手续的,不再予以补办。未按规定办理工期变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四、落实要求
对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合同工期顺延或延期但未提前办理变更工期手续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持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认可的“工程延期报告”或者“开工报告书”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变更工期手续;工程量追加的,应提供住建部门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按顺延、延期起始日期时相关政策规定补交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