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4-543899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稿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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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0533-2867494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剖析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保障民生的关键任务。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淄政发〔2024〕1号)。其核心目的在于加速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建设,推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在老年时期能够享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参保政策解读

(一)参保对象精准界定

文件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精准地将保障范围聚焦于真正有需求的人群,既避免了重复参保带来的资源浪费,又确保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居民都能被纳入养老保障体系,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与包容性。

(二)多元缴费主体协同共济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呈现多元化态势,涵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以及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并长期投入。对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承担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责任,彰显了政府兜底保障的决心。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同时区县政府给予补贴。资金筹集方式形成了政府、集体、社会与个人多方协同共济的良好局面,共同为居民养老保障添砖加瓦。

三、养老金待遇政策解读

(一)待遇构成双支柱模式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这种双支柱模式为居民养老提供了可靠保障。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根据上级部署要求适时调整最低标准,确保居民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依据个人缴费及收益情况确定,体现了个人贡献与待遇回报的直接关联。

(二)激励与关怀措施并举

为鼓励居民长期缴费,文件规定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有效激发居民延长缴费年限的积极性。同时,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等特殊群体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这些举措不仅是对特殊群体的关怀与照顾,更是对社会正能量的弘扬与倡导。此外,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全方位保障参保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四、待遇领取政策解读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明确且具有针对性。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针对不同年龄段参保人群,主要是对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居民,政策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缴费要求。在给予居民一定灵活性的同时,确保了制度的可持续性与公平性。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解读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这种规范严谨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了挤占、挪用基金的可能性,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六、制度衔接解读

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均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这种顺畅有序的制度衔接,解决了居民在不同保障制度间转换的难题,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融合发展。

该文件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淄政发〔2018〕32号)到期后的重新修订。与淄政发〔2018〕32号文件的主要差异是: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对我市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另行制定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全面做好完善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5号),个人缴费标准档次由12个档次调整为8个档次,个人最高缴费标准由5000元提高为8000元,并相应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进一步满足了不用缴费群体的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