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丨《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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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8X4/2024-543664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2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渠道,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2021年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放在全市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推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多个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后,形成本《实施办法》。
二、决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1〕137号文件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实施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精准的管理监督办法,细化工作措施,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做到岗位开发科学、安置对象精准、上岗流程规范、监督检查健全,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主要从岗位属性、岗位开发及设置、安置对象及原则、岗位聘用及待遇、岗位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作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明确了岗位属性
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二)明确了开发管理机制
城乡公益性岗位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实行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分配指标;区县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
(三)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及安置原则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针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年龄及认定条件,部分类别人员的认定状态,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法定代表人是否纳入安置范围,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的上岗条件,不同类别人员的安置顺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明确了岗位聘用流程及岗位待遇
在岗位聘用上,城乡公益性岗位聘用在区县统一指导下,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聘用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八个步骤。
在岗位待遇上,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在补贴期限上,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确有必要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五)明确了岗位管理要求
从信息化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针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镇(街道)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六)明确了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日常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
(七)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