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19-1816171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1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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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淄政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9月30日,我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制定印发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淄政发〔2015〕9号),由于淄政发〔2015〕9号文件到期,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与原实施办法基本一样,仅有2处根据省里文件规定作了调整。一是根据鲁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修改为16%。二是对《办法》第四条中关于视同缴费指数,修改为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表(暂行)》执行。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符合人事管理规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五、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有何变化?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所需资金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仍从原渠道列支。对于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七、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职业年金如何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