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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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8X4/2019-183339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更好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予以即时办理,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书面告知,以方便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特制订此通知。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职工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核算养老保险金。
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如何审核档案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审核档案等材料真实性,出生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如何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不符合申报退休条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