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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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8X4/2020-194608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问:文件起草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为推进“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防止因特殊工种从业情况记载不完整而影响职工退休,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制定本通知。
二、问:文件的起草过程是什么?
2020年3月,依据部门权责清单,启动并完成了《通知》起草工作,形成了《通知》初稿。4月24日-5月3日,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征求了各区县人社部门意见。经局合法性审查,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地方。5月26日,文件正式印发。
三、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如何建立特殊工种花名册备案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进行核定,对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建立花名册备案制度。第一,对各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实行当年登记核定的办法。单位要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梳理,建立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并根据本年度生产情况,对特殊工种用工人数进行核定。每年5月底前,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附件1)。第二,对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实行跨年度花名册备案制度。每年初,用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含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的职工)(附件2)经过公示后,将公示结论和附件2一起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单位或职工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或定员数年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核定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单位生产经营或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对特殊工种作业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情况。单位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的职工,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三)各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如何审查?
各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核定。审查形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特殊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四)用人单位具体职责有哪些?
一是按要求建立特殊工种花名册备案制度。二是对备案之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档案材料予以封定,梳理备案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档案。对于档案中特殊工种记载不完整的,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三是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通报单位职工。对于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依法处理。
(五)今年特殊工种花名册备案何时完成?
各用人单位要在今年6月底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送2020年特殊工种名录、定员数及2019年度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未经核定备案的特殊工种将不作为今后办理退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