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22〕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2-5247519
成文日期
2022-06-22
发文日期
2022-06-2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和当事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市及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管辖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遵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为主,结合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情况进行划分。
三、市级管辖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工所在地为淄博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下同),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
(二)用工所在地为淄博市中心城区的驻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队等所属用人单位。
四、区县级管辖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本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工所在地在本区县范围内,且已在本区县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
(二)用工所在地在本区县范围内,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
(三)用工所在地在本区县范围内,但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地不一致的,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由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配合。
(四)除淄博市中心城区外,用工所在地在本区县范围内的驻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队等所属用人单位,以及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
五、特殊情况管辖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各区县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各区县对于所管辖的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各自职责对以下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使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该用工单位归属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用工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地不一致的,由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配合。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的,其变更前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由现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原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配合。
六、协查与转交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需向本省外市申请协查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案件相关市发出委托协查申请;需向外省申请协查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委托协查申请。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先予受理,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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