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19〕1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19-1833431
统一编号
ZBCR-2019-0120002
成文日期
2019-04-01
发文日期
2019-04-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9〕15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日
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如遇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省规定。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由市级统一筹集,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型城市、街道和四型就业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县按照实际培训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申请补贴的小微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可容缺);《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附件1),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附件2);创业者社会保险缴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用人单位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1.已在其他单位申领过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除提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身份证或社保卡;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单);招用人员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可容缺)。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同一创业者在我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创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可容缺)等;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可容缺);返乡农民工还应提供《返乡农民工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人员信息核查表》(附件3);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保卡账户。
第九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市级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市级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800元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市级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创业孵化补贴。自2019年起,对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施孵化奖补。按照每孵化成功1户企业〔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孵化期至少12个月)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奖补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补贴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向基地(园区)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可容缺);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可容缺)、与基地(园区)签订的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搬离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园区)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基地(园区)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区县初审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孵化奖补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2018年度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平台复查奖补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查情况,于2019年拨付。对通过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复核并获省级奖补的,市级仍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补。对通过市级创业示范平台复核的,市级拨付剩余20万元的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和四型就业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型区县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型街道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四型就业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同时,对评为国家、省级创业型城市、街道和“四型就业社区”的,在国家、省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补。
市级创业型城市、街道、“四型就业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2019—2020年,每年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承担创业训练的机构通过政府公开招标进行选定。
训练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淄博市创业(创客)大赛”获奖选手,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优胜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区县对每年平均在岗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不少于30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贫困劳动力人员名单和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控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市及区县经办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加强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并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奖补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单位),不得从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其他过渡性账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或说明:
(一)正常经营:企业利润表连续12个月合计有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一致)收入,能够提供与工商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租赁费(含减免)、水电费、物业费、按期纳税申报材料(含减免)、工商年检审核材料等。
(二)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人员:系指小微企业注册成立时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
不能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情况:工商注册为分公司、营业部、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加盟项目直营店等,或因公司转让、出资购买等情况变更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不属于首次创办企业,不列入补贴申请范围。
(三)返乡农民工: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离开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工作后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相关人员。
(四)高层次人才:指入选“淄博英才计划”的人员。
(五)高技能人才:指淄博市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从淄博市(域)外全职引进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选手;“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
(六)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成立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
(七)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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