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04-01 10:13:2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5〕1号)精神,严格落实属地、部门责任,进一步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

(一)充分认识治理欠薪工作的重要意义。治理欠薪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按照治源头、防风险、强监管、严惩处、兜底线的总体要求,持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强化治理欠薪合力,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筑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深化欠薪问题源头治理

(二)严格建设资金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立项审批。社会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依法不予审批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阶段,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单位资金落实情况实行承诺制的,由审批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符合要求。对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 (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以下工作均需各区县落实,不再一一列出)组织落实)

(三)严格规范发承包行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施工、 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挂靠)资质等行为。对未按期清欠工资以及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法限制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未按合同付款的,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不得免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淄博金融监 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政府项目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等,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预售项目楼栋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所需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预售资金应当优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拨付相应的农民工工资,不受控制节点限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淄博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开工“面谈交底”、施工“制度落地”、完工“验收结清”三课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版)》要求,定期开展排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工资保证金、分包单位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与使用、人工费用拨付、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建设市场秩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免开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报送《免开专用账户报告》及遵守建设市场秩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免开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承诺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应用好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加强预警信息分级分类处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保项目、人员应纳尽纳,推动农民工工资全部线上发放,对以虚假停工、完工、未开工等手段规避实名制及其他工资支付制度监管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根据上级有关信息监管平台系统融合情况,逐步实现各渠道欠薪线索线上办理。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提高大数据应用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获取施工许可等信息,确保施工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范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断提升保障兜底和数字治欠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诚信等级评价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

(十)强化欠薪问题处置力度。持续加大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解决的重大案件或舆情,由属地政府组织联合处置限时解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督办并协调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一)强化行政司法衔接。在调查欠薪案件过程中,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迹象,行为人实施销毁会计账簿、职工名册等证据材料、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 依托各级综治中心, 整合多方调解力量,就地化解工资纠纷。开通农民工法律援 助申请绿色通道,落实农民工劳动争议速裁机制,并探索建立“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机制。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设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站”,及时消除欠薪苗头。 (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项目欠款欠薪问题。地方财政全额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属地政府兜底解决,国有企业由上级集团兜底解决,国有一级企业由主管部门按出资人职责督促协调企业妥善解决,其他项目由属地政府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在考核中予以体现,扣减相应薪酬。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中的清欠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农民工工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坚持“ 一 案多查”。结合个案办理, 一体查处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违法行为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个案整改与全面规范相结合,避免边清边欠、前清后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依法打击讨薪中的违法行为。对单位或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者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实治理欠薪工作责任

(十六)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参加欠薪联合接访。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欠薪欠款线索办理。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防范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七)压实执法主体责任。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涉及的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行政执法指引明确的分工履行职责,并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对本部门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目录、权责清单、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淄博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垫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款拨付、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社会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严肃约谈问责。 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欠薪线索数量居高不下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给予通报或问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城 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工作保障。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标国务院办公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采取交叉互查、调查抽查等方式,综合评价工作成效。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部门治欠力量,确保工作力量不减弱。推动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人员,以派驻或联系形式,加强镇(街道)治理欠薪工作。镇(街道)应当明确欠薪治理具体人员和相关职责。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劳资专管员方向)培训,对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县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 一 步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5〕1号)精神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本意见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