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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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投诉范围: 1、用人单位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6、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9、其他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投诉时,除应当符合上述投诉条件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2、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文书应当由投诉人书写并签名用印; 4、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1至2名代表投诉; 5、投诉人应当据实提供或反映被投诉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时间、违法事项、违法过程和结果等基本线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自己提供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四、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应当通过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或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3、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4、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6、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8、不属于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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