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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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现将《淄博市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淄博市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健全我市职业指导管理体系,擦亮“就在淄博”职业指导服务品牌,集聚发挥专家在职业指导服务领域工作中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推动我市职业指导工作向专业化、科学化、精准化发展,助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指导服务专家,是指能够为求职者更好实现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为用人单位规范招聘和合理用人,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为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的组织机构,负责职业指导服务专家的征集、邀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成和条件 第四条 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市及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的业务骨干; (二)街道(乡镇)人社所、社区就业服务站相关工作人员; (三)高校及科研院所从事职业指导、心理辅导和人力资源相关领域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四)企业中有就业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经验丰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各类行业协会、法律、心理、培训机构等相关专家; (六)取得国家认定的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人员。 第五条 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身心健康,诚实守信,责任心强,热爱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三)所在单位同意并支持参与市及区县开展的相关活动和任务分派; (四)应当具备3年以上职业指导服务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或研究经历,熟悉当前职业指导服务工作现状和发展方向,了解就业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人力资源相关管理知识或职业指导技能,具备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或一定的研究成果,能够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专家库的组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市级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组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择优推荐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淄博市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 (二)资格审核。各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后,填写《淄博市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专家汇总表》(附件2),被推荐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以PDF格式文件报送。 (三)筛选审定。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确定专家人选,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颁发聘书。专家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纳入我市职业指导专家库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各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建区县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同时建立职业指导服务专家信息台账(参照附件1、2),区县组建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应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应当充分参与全市各类公益性职业指导工作,在政策咨询、招聘求职、素质测评、职业生涯规划、人力资源管理、权益维护、心理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公益性职业指导服务,参与开展职业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录播(直播)课程开发; (二)参与职业指导服务进企业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诊所”诊断、员工职业辅导、企业用工保障等服务; (三)参与职业指导相关课题研究及发布、职业指导服务品牌建设等工作; (四)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五)每年参与职业指导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 (六)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成员将根据单位性质、年龄、性别、学历、职务、职业资格等综合因素进行配备。优先聘任在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并具有影响力的专家。 第十条 职业指导服务专家按照“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参与各级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可同步参与区县职业指导相关活动和工作。 第十二条 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工作,打造“就在淄博”职业指导服务品牌。 第十三条 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为3年。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市及区县组织的职业指导服务活动的; (二)以人社部门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职业指导服务专家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我市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形象的; (三)泄漏求职人员个人隐私或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业指导服务专家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公布职业指导服务专家库活动计划,及时记载职业指导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留存工作台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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