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的通知 | |||
|
|||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属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规范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从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被核验单位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行政许可部门依法许可,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我市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提报的相关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核验时间 按照“谁许可(备案),谁核验”的原则,3月15日前,劳务派遣单位或分公司向许可(备案)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和有关材料。 3月19日至29日,市、区县人社部门分别汇总所属劳务派遣单位材料并进行核验,将年度核验结果在部门网站发布。 三、核验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实行网办和实地核验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劳务派遣单位将有关材料通过网上报送人社部门。对派遣职工较多、社会投诉较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实地核查。 四、核验内容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以及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或承诺真实性的财务报表);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五、核验材料 (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上述核验内容的全部基本情况。 (二)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未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说明原因。 以上材料均报送盖单位公章的pdf版,其中附件1、2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严格审核劳动派遣单位提报的材料。对于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发现存在涉嫌抽逃注册资本、虚开发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月5日前将核验报告(含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结果)和附件2之(一)电子版(汇总表)报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协同邮箱。 (二)各区县人社部门结合年度核验情况,及时更新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 (三)市属劳务派遣单位要如实填报数据、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3月15日前报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公务邮箱zbldgxk@zb.shandong.cn。 联系人:魏述燕;联系电话:2868781
附件:1.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0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