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核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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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全面加强工伤保险协议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按照《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淄社保发﹝2023﹞1号)要求,拟于近期开展全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核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核查 自通知下发之日到2024年12月13日,对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开展协议履行情况核查。 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重点核查“内部管理制度、就医管理和服务管理、目录管理、严重违规”等内容(附件1),对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重点核查“内部管理制度、康复服务管理、严重违规”等内容(附件2),对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重点核查“内部管理制度、配置服务管理、严重违规”等内容(附件3)。 (一)自查自纠(12月6日前)。 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检查项目逐项自查,填写《淄博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专项检查汇总表》(简称《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1-3),并形成自查报告(一式二份,签章),交予检查的经办机构。 (二)检查评估(12月13日前)。 市、区县经办机构结合日常监管及协议机构自查问题开展检查(检查名单见附件4),并按照《专项检查汇总表》各分项内容据实评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依据之一。 12月13号前,向市社保中心报送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汇总表》,同时提交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汇总表》。 二、新申请协议机构核实评估 市、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确定程序,对新申请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展受理核实、资格评估,12月13号前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准入评估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本次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核查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市县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肃严格,实事求是。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形成工作台账,坚决防止和纠正核查等工作中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
联 系 人:刘国凯 联系电话:0533-3188251 邮 箱:zbssbcgsk@zb.shandong.cn
附件:1. 3.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1月2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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