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劳人仲案字〔2024〕第31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8 17: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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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凯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淄劳人仲案字〔 2024〕第313号),已经依法裁决。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与调解庭(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甲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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