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规定,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张店、临淄、淄川:2100
博山、桓台、周村:1900
高青、沂源: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