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助推我市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7 09:22:4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总工会、团委、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医疗保障局,供电公司:

现将《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助推我市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淄博市委员会 

淄博市妇女联合会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助推我市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乡村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对于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以下简称新型职业农民)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职业农民职称的,作为认定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主体,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方面的扶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取得物资及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支持与企业、社会团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职业农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新型职业农民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6.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用地保障。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设施农业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做好指导,确保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闲置设施农业用地等发展设施农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7.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用电保障。深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完善,将“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适用范围扩展至符合小微企业范围的农村经营性设施,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项目办电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企业办电成本。持续优化用电报装线上服务,推广用电报装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二、强化人才智力支持  

8.将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政府表彰奖励、发展党员、选拔村干部、其他招聘招考等方面的优先对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淄博英才计划—乡村之星、齐鲁乡村之星选拔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选树为乡村好青年、最美青年、农民工之星、最美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0.支持、帮扶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各类人才,对于符合《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50条)补贴发放范围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生活补贴、一次性购房补助、引才补贴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推荐选拔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等人选时, 向在乡村基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和选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实施专家进基层活动,组织专家服务到企业、到村、到户、到田间地头,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定向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13.为新型职业农民建立档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鼓励省级服务乡村振兴继续教育基地吸纳新型职业农民担任培训讲师,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14.面向新型职业农民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纳入“技能兴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取得中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参加乡村振兴职业技能竞赛、农业农村领域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前3名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二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市级财政给予2000元奖励。符合条件的选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按程序选拔为“淄博市技术能手”、“淄博市五一劳动标兵”、“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淄博市巾帼建功标兵”(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类企业运用多元化评价方式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所属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有效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经评估后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最高8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金融保险服务

16.创新完善“齐良保”种粮保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粮食种植,推广小麦、玉米、水稻“主粮无忧”巨灾附加险,以及高粱、谷子、绿豆、小豆(红小豆、赤豆)、地瓜等杂粮品种“杂粮普惠”杂粮基础险和巨灾附加险,3项保费均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分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7.落实新型职业农民农机购置补贴。对于购买符合规定农机的给予定额补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新购置智能农机,或用智能新设备嫁接改造现有农机为智能化装备的,在国家给予购机补贴的基础上累加1倍补贴,最高不超购机总额的5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8.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9.为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个人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创业补贴政策。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注册小微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对于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每个岗位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00元。新注册个体工商户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技术技能培训

21.顺应新型职业农民学习规律,灵活采取“就近就地”、“农学结合”等方式开展系统性、经常性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云平台”开辟“职业农民”专栏,设置相关专业课程,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课程学习的认定相应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电子合格证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展专项培训。依托省级服务乡村振兴继续教育基地培训乡村振兴领域人才,每年不少于3500人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24.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高素质农民专项培训。围绕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返乡入乡创业创新、支撑乡村建设行动等方面,开展农业技术、畜禽养殖、农机作业、农产品加工及质量安全、品牌打造、电商营销等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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