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发布日期:2022-09-27 17:50:2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175元、二级165元、三级155元、四级14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资金来源: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增的三项定期待遇,自2022年1月计算补发,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将于9月底前发放到位。

需特别提醒的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在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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