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校订单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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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17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培养模式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院校)签订技能人才培养协议,企校双方分别承担教学和培训任务,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目标,合作组织30人(含)左右订单班,共同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订单班由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组成,培养期限不少于1年。 第二条 培养要求 (一)培养对象。市域内院校全日制在校生或市域外院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在校生,年满16周岁,从毕业前1学年以上的在校生中选择。 (二)企业要求。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制度;职工培训、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健全;实行职工待遇与技能等级挂钩;具有与培养工种相适应的企业导师。 (三)订单签订。企业自主选择院校和培养对象,企业、院校、学生须签订三方培养协议,明确培养人数、工种、培养期限、培养目标、考核办法、就业安置等内容。 同一区域有相同专业(工种)需求的企业可选定一家企业牵头联合组班,由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四)培训师资。企业配备技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订单班学生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岗位技能操作训练;院校选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专职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教学指导。 (五)培养内容。由企业会同院校根据岗位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双方共同制定培养内容。企校双方须制订相应的培养制度,组织学生开展跟岗、顶岗实习,建立学分制教学质量考评体系。 第三条 发放标准 经考核达到培养目标的订单毕业生,毕业后3个月内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在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养补助。 第四条 保障措施 订单班学生跟岗、顶岗实习期间,企业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经办流程 (一)校企对接。企业与院校形成联合培养的协议,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二)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养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订单培养技能人才申报表(见附件1); 2.订单培养技能人才花名册(见附件2); 3.淄博市企校订单式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协议(样表见附件3); 4.淄博市企校订单式培养三方协议(样表见附件4); 5.淄博市企校订单式技能人才培养教学计划; 6.有关证明材料: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导师名单(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三)初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初审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连同企校订单培养考察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订单培养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订单培养教学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布培养计划。 (五)实施培养。订单企业、合作院校严格按照三方协议、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培养方案等内容共同开展培养。企业负责订单班学生在企业培训、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过程监管。 (六)综合评价。订单班学生毕业前,企校双方应按照程序组织考核评价。订单培养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与订单培养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就业登记和社保缴纳,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订单培养情况综合报告(包括培养执行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签订合同情况、申请补贴金额、企业对公账号等内容); 2.企业订单培养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 3.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等。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拨付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校订单培养综合评价材料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拨付到企业对公账户。 第六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6日起实施。2021年10月18日《淄博市企校订单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533-2868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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