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须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16:19:4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鉴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

(1)淄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终端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2、病退职工:

(1)淄博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终端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历有效复印件、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有效复印件(其中,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三、【填表须知】

1.单位名称须与认定工伤决定书上一致。

2.请申请者准确完整填写送达地址确认栏,送达地址须详细到县(区)乡(镇)村或具体街道,联系电话须真实有效。

四、【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通过现场申请方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2.互联网申请。(待开通)

五、【申请地址】

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

单月11日至月底申报,双月中下旬做现场鉴定。

七、【鉴定须知】

1.鉴定通知:安排现场鉴定前,将提前1-2日通过人社短信平台向申请表所填的手机发送鉴定通知,请申请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请保持手机畅通,以免错过鉴定通知,如需更改联系电话请书面告知我委或有疑问,请电话咨询2832791。

2.现场鉴定:鉴定时被鉴定者本人须携带身份证及原诊治时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由于医学检查和诊断的特殊性,根据专家组鉴定要求,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或多次查体、检查和诊断。

3.鉴定依据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致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

4.鉴定时限:淄博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将在材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时限可延长30日。

5.鉴定时间、地点及结论查询: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可查询现场鉴定时间(申报次月的15日之后可查询)、鉴定结论(现场鉴定结束15天之后可查询)。现场鉴定地点需等待查看手机短信通知。

八、【送达须知】

1.作出鉴定结论后,我委将会在20日内以邮政快递方式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邮寄送达,如需更改请提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

2.因申请者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鉴定结论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九、咨询、监督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2832791;监督投诉电话:2868794、12333。

 

附件:

淄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终端申请表.doc

淄博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终端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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