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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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人社字〔2021〕84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保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精神,现对我市落实山东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类企业要结合鲁政字〔2021〕137号文件要求,广泛开展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 二、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编制2021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应积极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2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了我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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