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8 14:25:2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参保企业:

为保障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得当、管理规范,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就业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对“无形认证”方式支付社保基金工作监督的实施意见》(淄人社字〔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6号)等文件要求,对2020年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开展自行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落实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情况。

按照文件要求,企业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当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重点核查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专款专用;用途为发放生活补助的,核查经职工签字的领取生活补助单据及对应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用途为缴纳社保费的,核查缴纳社保费情况;用途为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核查开展培训情况。

(二)返还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重点核查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返还资金明细台账,票据资料是否齐全,台账、票据与银行对账流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代理申请情况。

二、工作要求

请各参保企业认真对照核查内容开展自行核查工作,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填写《稳岗返还资金自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将《明细表》、自查报告和相应的自查佐证资料留存以备核查。

各参保企业对稳岗返还资金核查工作要高度重视,自查中发现资金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并保留整改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企业稳岗返还资金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请各参保企业积极配合,按照核查内容及有关工作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附件:稳岗返还资金自查情况明细表.docx

咨询电话:

市本级:0533-3182636  桓台县:0533-8215969

张店区:0533-2922689  高青县:0533-6986696

淄川区:0533-5260070  沂源县:0533-3241991

博山区:0533-4161968  高新区:0533-3582876

临淄区:0533-7177139  经开区:0533-7870200

周村区:0533-6195427  文昌湖:0533-6880029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4月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