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须知(20211108更新)

发布日期:2021-02-03 10:28:5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办理材料

A、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据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B、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意外伤害证据材料;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害证据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下落不明证据材料。

四、办理地点

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

五、办理时间

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联系电话

2306874

七、办理流程

1、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审核材料,根据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疑难案例提交工伤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4、批准

科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有关领导审签。

5、办结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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