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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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人社字〔2021〕1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市属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市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担任党内职务的,还应注重考核履行党建责任情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规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的要求。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相关要求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内部组织人事等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试行回避制度。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五、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名额继续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优秀档次人数按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掌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相应比例,最多不超过20%(依最高层次的表彰增加优秀档次比例,不重复增加): 1.受国家级表彰的提高5%; 2.受省部级表彰的,或主要业务工作创新创优经验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推广的,提高4%; 3.受市厅级表彰的提高3%;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省委、省政府表扬、表彰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在单位优秀等次基础上提高5%;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表扬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在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基础上提高4%,重点向一线人员倾斜; 5.其他符合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条件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违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影响考核工作情形的单位,当年度优秀档次比例应予适当降低: 1.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不良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受到“停职检查”(含)以下问责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和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不得提高优秀档次比例;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调离岗位”(含)以上问责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纪处分、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优秀档次比例不得高于13%; 3.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开除党籍”党纪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优秀档次比例不得高于10%。 六、考核结果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具体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七、考核相关问题 (一)对参加抗疫“一线”防控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列核定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指标,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计入本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该事项人员范围为: (1)统一组织选派的一线医务人员; (2)援鄂公安干警; (3)原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集中办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各口岸防控专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赴外市和境外参与疫情防控专项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市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集中办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驻仓监管人员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对涉及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工作累计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 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驻外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驻外期间由挂职、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并反馈派出单位。挂职锻炼、驻外不足全年一半工作日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事业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相关单位提供。 (五)病假(工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七)部门(单位)部署考核工作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八)事业单位受政纪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含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中纪委、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结案后未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补定档次,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自首次立案到作出处分决定前的考核周期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支持服务企业方面存在不当行为的,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档次。 (十三)“万名干部下基层”和第一书记以及驻村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由“万名干部下基层”和第一书记工作专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市委、市政府《落实“七项真功夫”精准突破双招双引27条措施》要求的第一引荐人,无影响评先树优问题的,当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档次,不占单位优秀档次名额。 (十四)援疆援藏和扶贫协作重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当地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不计入派出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 (十五)按照《科技副职挂职工作实施细则》(鲁组发〔2014〕55号)规定,科技副职服务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八、考核工作安排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继续使用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自2021年2月上旬开始,2021年3底前结束并完成备案。按照学年度进行考核的事业单位,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备案。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联系方式: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3184072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2791826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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