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贯彻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3 16:16:5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问:文件起草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印发本通知。

二、问:文件的起草过程是什么?

2020年10月,依据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了《通知》起草工作和初稿。10月30日-12月30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征求了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意见。

三、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参加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转入企业工作,退休年龄应为多少岁?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职工转入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且在企业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在企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二)参加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只能按照50和55周岁退休吗?

曾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后又转入企业缴费,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企业缴费不满10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以职工身份缴费,按照其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时即年满50周岁后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政策原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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