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23 15:16:2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市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淄编办[2020]3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15项,分别是:1.职业教育部分工作。2.校外培训机构治理。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5.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6.外国人来华工作。7.住房保障。8.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9.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10.职业卫生监管。11.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2.军转干部安置工作。13.烈士、烈属工作。14.对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15.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1.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2.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市民政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初级、中级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工作。与市财政局共同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4.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幼儿园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测算和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国有企业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资金申请、发放、变化调整的比对。

5.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录用和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网上报名系统的运行、维护,组织报名确认缴费、报名期间技术类问题的咨询答复工作,整理、汇总、保管、分析报名信息。命制、印制笔试、面试试题,传递、交接、保管笔试题本,组织笔试考试及阅卷工作,合成考生个人信息与考试成绩。做好面试题本考前保管、交接及考后回收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对笔试、阅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相应的考试基础建设和科研工作。

6.外国人来华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关于制订外国人来我市工作政策,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挂市外专局牌子)制订。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1.关于制订外国人来我市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科技局(挂市外专局牌子)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技局(挂市外专局牌子)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7.住房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市税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8.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负责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0.职业卫生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1.负责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3、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4.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5.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6.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市医保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1.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退役士兵和符合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人员的档案转接,牵头拟订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配合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等有关待遇。

市国资委:负责拟订和落实所管理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和落实所管理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落户。

市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12.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拟订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转干部档案接转;牵头拟订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市直及中央、省驻淄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培训和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计划分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安置到市直机关(含参照管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工资待遇核准;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计划从编制政策方面提出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社保关系接转;负责安置到市属单位事业编制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工资待遇核准。

市医保局:负责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医保关系接转。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军转干部、随迁配偶子女落户。

13.烈士、烈属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14.对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审批过程中进行现场勘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卫生健康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审批过程中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现场勘验。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文化旅游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委统战部: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华侨回国定居、三侨考生高考照顾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5.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仲裁办:负责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进行办理。

市信访局: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负责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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