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3 14:36:5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人社函〔2020〕61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24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提出了要求。为更好的落实政策,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

 

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1)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由其最后领取失业金区县经办机构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3)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

(4)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所在区县(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5)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根据其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所在区县(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三)其他

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标准和期限。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失业保险参保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经过认真研究,确定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1)参保缴费5年以上(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50元。

(2)参保缴费5年以下(不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00元。

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我市失业补助金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其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请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畅通申领渠道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县(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失业补助金申领申请,要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审核通过的,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将不通过原因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领者。

四、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要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特别是要取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加快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将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联的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不得人为设置领取待遇附加条件,特别是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五、防范基金风险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政策受益人群和数量、不同群体间待遇水平等,确定两个档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既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由于我市基金支撑能力弱,根据省人社厅通知要求,对达不到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保障扩大范围政策有序实施。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内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严防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对存在疑似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执法监察。确实存在骗取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责令退回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问责。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