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在线庭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发布日期:2020-02-28 14:50:4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人社”的服务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开展互联网在线庭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当前,全市共同抵御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各级仲裁院、基层调解服务组织要切实做到防“疫”、解纷两不误,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在线庭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仲裁当事人聚集流动,进一步优化“温暖淄博人社”和“阳光仲裁”服务,以切实行动做到调裁为民。

二、在线庭审工作要求

(一)适用情形及庭审排期

在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方式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使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调解等仲裁环节。

对于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仲裁开庭的案件,仲裁员须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代理人,通知宜采用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注明庭审方式为:通过“好视通云会议”平台在线庭审,告知软件下载地址和使用说明,并确认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

(二)技术准备和系统操作

1、技术准备。仲裁机构可通过“好视通云会议”软件平台申请账号并进行线上庭审,该软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使用,支持Windows、Android、IOS等主流操作系统。线上庭审推荐配置:电脑2台(1台用于庭审平台管理,1台用于庭审记录并共享屏幕)、高清摄像头1个、麦克风1-2个、音响、支架等辅助设备。

线上庭审案件先期可选择案情简单、分歧不大、证据较少且容易在线识别、当事人和代理人有网上庭审能力、无需证人等出庭的案件,后续可扩展至其他案件。

仲裁庭进行庭审排期时应向立案庭报备,避免出现排庭冲突,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信息专管员。开庭前一天,信息专管员配合仲裁员、书记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代理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并进行庭前测试及线上举证测试。

2、系统操作。书记员于开庭前30分钟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进行庭审准备,检查网络环境、应用系统、电脑、摄像头、麦克风、音响等软硬件,确保庭审按期进行。当事人按照开庭通知要求的时间提前20分钟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进行设备调试。

庭审开始前,开启系统录像,庭审期间,当事人根据仲裁庭的程序要求进行意见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可暂停录像。庭审结束且笔录核对无误后,可停止录像,根据系统提示保存录像。

(三)庭前准备

1、庭前会议。根据案件需要,可安排各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或微信群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案件无争议事实,确定争议焦点,并在仲裁员主持下进行调解。

2、庭前准备。仲裁庭应要求各方当事人、代理人至少提前二天将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等拍照或扫描发送给仲裁庭,仲裁庭收到后即时进行转发互换。

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时,仲裁庭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确认。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单位的,由其委托代理人出示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律师代理人,出示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和出庭手续,非律师代理人出示自己的公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关系证明手续。同时,仲裁庭听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

(四) 告知程序

除了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

1、互联网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若庭审中申请人擅自退出连线,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2、当事人参加互联网庭审时应按开庭要求着装,场所一般应为封闭状态,保持手机静音、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互联网庭审画面。

3、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仲裁庭纪律,破坏仲裁庭秩序、妨碍仲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五) 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

1、庭前已通过庭前会议完成申请、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其各自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补充,直接进入仲裁庭询问、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

2、对于简单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围绕仲裁请求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将调查环节与辩论环节一并进行。

3、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在线展示笔录,当事人、代理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应通过实时画面即时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确认无误后,可退出庭审。

4、当事人当庭同意调解的,仲裁员可在线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应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使用互联网仲裁庭庭审所形成的庭审录像等电子材料应作为案件卷宗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集中管理。

如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仲裁庭应告知其他当事人暂时中止审理,并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如网络无法恢复,则另行排期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仲裁庭的网络信号出现障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仲裁庭应中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三、组织领导

各区县仲裁院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好“互联网+”的作用,立说立行,立竿见影,在切实保障仲裁庭审参与人的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全力提升仲裁服务效能,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市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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