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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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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终端申请表》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网络终端操作员从工伤认定数据库中调取); 3、有效的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手术或烧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五寸彩色照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经过工伤康复的,提交《淄博市工伤(职业病)康复评定报告》1份; 2、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加重,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提交近期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因病、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2)、病历有效复印件、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有效复印件(其中,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资料);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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