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材料与流程

发布日期:2019-07-03 14:59:28 浏览次数: 字体:[ ]

在国家作出新的统一规定前,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在原行业从事某特殊工种,调入新的行业后继续从事这一工种,但新的行业中不作特殊工种对待的,前后不能累加计算。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以档案记载为准,档案和其他原始资料记载不清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11日至630日,以下称当期)及之前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市直参保单位以及市就业服务机构于上年的1120日至30日期间,将申报材料及本人档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下半年(71日至1231日,以下称当期)及之前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区县人社局、市直参保单位以及市就业服务机构于当年520日至30日期间,将申报材料及本人档案报市人社局。

申报的材料

1、本人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装订,档案无目录或未装订的不予受理)

2、《淄博市特殊工种退休申报审核表》(A4表样)一式二份;

3、《申报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花名册》( Excel 表格申报)一份;

4、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资表、考勤表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非必须申报的材料)。

申报程序

1、单位职工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程序:由单位依据职工本人申请,对其原始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在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核表》、《花名册》,经单位经办人、人力资源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分别报市或区县人社局。

2、代存档案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程序:由市或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表》、《花名册》,经劳动事务代理经办人、负责人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或区县人社局。

3、区县人社局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通过本区县网站等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区县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在《审核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社局。区县人社局对所上报的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档案的再审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

4、对提供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的要求。对档案中特殊工种记载年限不足或者记载不明确需提供有特殊工种名称原始材料的,区县单位申报的,由提供原始资料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再由区县人社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复印件装入档案,原件报市特殊工种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复核;市属单位申报的,由提供原始资料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复印件装入档案,原件报市审核小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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