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及时完成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工作

发布日期:2019-07-16 15: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做出贡献的离休老干部的关怀和照顾,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按照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鲁劳干[2019]1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0元提高到500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0元提高到3400元。目前,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积极筹措资金,已完成了全市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和补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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