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4 14:33:1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市直管社区: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54号文件做好我省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92号)、《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107号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的范围

凡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均应参加年度资格认证。

二、资格认证的时间

4月1日-12月31日。

三、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资格认证的方式方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遗属)通过手机APP进行自助认证。

操作流程: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温暖淄博人社”手机APP→用身份证号和姓名注册并设置密码→选择下方“人社”选项→点击“资格认证”→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在本市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遗属)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乡镇)人社所(简称认证机构),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各认证机构非辖区内居住人员前来认证时,应予以办理认证手续。

操作流程:登陆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业务经办→资格认证平台→综合认证系统→输入身份证号码或读取社会保障卡→点击回车键→业务办理→资格认证→点击人工认证。

尚未安装认证平台系统的社区居委会及市直管社区,对前来认证的人员进行手工建档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街道<乡镇>、社区<村居>、认证日期等),并在认证期内到所属的街道<乡镇>人社所利用认证平台批量录入。

(二)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因高龄或病残等原因行动不便,认证机构应接受其提出的上门认证申请,不得推诿。根据实际,也可委托亲属持委托书、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到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也可使用微信、QQ视频照片等新媒体形式进行认证。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构建以静默认证为主、远程自助认证为辅,疑点信息实地精准核实的认证新模式。

(一)信息比对

1、登陆人社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下载使用部级比对数据进行资格认证。

2、使用省社保中心下发的静默认证数据进行资格认证。

3、每月定期登陆淄博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批量查询和比对进行资格认证。

4、加强与本地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定期共享机制,拓宽数据共享渠道,做好本级信息比对。

5、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的疑似冒领人员,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待遇暂停手续。                                          

6、对未参加年度资格认证的人员列入待核实人员名单。

(二)认证信息核实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次年1月份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认证机构进行信息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

2、认证机构应将认证信息核实全面融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之中,采取健康查体、走访慰问、组织文体活动、开展“爱心互助工程”和结对帮扶活动等,充分发挥自管组织和爱心志愿者的作用,对认证信息做到逐一核实。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留存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

3、认证机构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建立业务台账,并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进行存档。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导入社保业务系统,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经上述信息核实手段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办理了待遇暂停手续的人员,若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三)建立冒领追偿机制。

1、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办理了待遇暂停和停发手续且存在疑似冒领行为的人员,定期开展专项冒领追偿行动。

2、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要求,对确认冒领社会保险待遇且拒不退还以及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照规定程序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配合做好移送公安部门的工作。

五、各区县认证机构要寓认证于服务、突出以人为本,科学认证。

(一)各认证机构不得拒绝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

(二)各认证机构要实时掌握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的生存状况,发现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失去领取待遇资格时,须第一时间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暂停待遇发放处理。否则,由此出现冒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将依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认证机构对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移交社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市直及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所属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数据信息依据家庭住址分别统计后,发至相关的认证机构。各认证机构在本年度认证期内逐人进行核实、登记,建立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台账,确保全部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同时,在资格认证系统内更新其基本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确保基本信息的准确完整。

六、建立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举报和监督机制。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见附件一),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举报投诉。

七、其它要求。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资格认证工作。各认证机构在社区以张贴通知(见附件二)、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认证对象。

(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的资格认证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各认证机构予以安排、部署,确保资格认证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中心将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度,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对区县年度业务评估、等级评定、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附件1:市及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地点及举报电话.docx

附件2:《关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docx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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