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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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到实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退休; (二)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职工档案等退休材料; (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告知所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出具书面告知书 。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起草后,于1月16日至18日征求了各区县人社部门和市社保中心的意见,将区县和社保中心反馈意见整合后,有效意见共10条,其中,采纳4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的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建议将正常退休审批交由社保中心办理,因不属于本通知的内容,未采纳。二是对第一条中“因工作需要”作出界定。因劳动人事部1983年12月3日劳人科(1983)153号《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已做了规定,未采纳。三是不建议出具书面告知书。本通知出具书面告知书的目的是让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明白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原因,尊重其知情权,因此本通知仍保留此项内容,对建议未采纳;四是对出生时间、工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4年等情况再予以明确。因这几种情况都已有政策规定,可按现有政策执行。 向区县人社局和社保中心征求意见后,对通知做了修改,于2月1日至2月15日在淄博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4条建议,采纳1条,未采纳3条。不采纳的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对书面告知书中“提供有效材料”应明确具体包括哪些材料。因有效材料的范围比较宽泛,不好明确,因此未采纳。二是参照上级取消“就业创业证”,将退休信息并入社保卡的办法,以社保卡代替退休证。因退休证是退休的有效凭证,上级没有下文取消,应该保留,对其将退休证并入社保卡的建议,今后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三是明确区县人社部门退休行政确认应委托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办理,提高效率。与区县修改意见未采纳第一条相同,未采纳。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通知起草后,我局法制机构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内容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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