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4 16:06: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更好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予以即时办理,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书面告知,以方便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特制订此通知。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职工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核算养老保险金。

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如何审核档案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审核档案等材料真实性,出生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如何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不符合申报退休条件的原因。



政策原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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