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第404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合理确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12-23 16: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

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定社保缴费基数,应综合考虑本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合理降低缴费基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不得另行作出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我市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您提出的调整缴费基数标准的建议,涉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问题。多年以来,省里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增长,带来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也大幅增长。对这一问题,我市反映过,省里也进行过调研。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今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平均就业人数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并公布。我市根据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感谢您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科  联系人:刘春胜  联系电话:286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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