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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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要求,现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工作 (一)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工作。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做好农民工心理疏导工作。指导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对话沟通机制。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 (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积极探索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协商,达成和解,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 (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和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建立代收仲裁申请制度,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三、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二)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2019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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