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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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人社发﹝2018﹞ 90 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工)委、妇联,经济开发区组人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文件精神,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共青团淄博市委、市妇联制定了《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共青团淄博市委 淄博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9月10日 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淄财金﹝2017﹞15号)、《关于转发鲁财金〔2018〕30号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淄财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给予贴息、金融机构发放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全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 符合人才优先发展创业贷款标准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措施落实的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3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户籍及外地户籍来我市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报我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需要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为在担保机构完成小微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的其他贷款。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确定,单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2年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员超过3人,包括间接带动人员和兼职人员)、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按时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两年。 第十二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申请人填写《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经营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4、夫妻双方近期一寸彩照各2张。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企业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职工花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最近两个月工资发放表; 4、《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花名册》; 5、《淄博市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四份; 6、《淄博市小微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一份; 7、银行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担保、联保、园区担保等。不动产抵押及存单质押等不能直接登记到担保机构名下的担保形式,借款人直接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后,由担保机构提供一般担保。 3、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本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4、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二)反担保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根据需要填写《保证还款协议书》; 2.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三)鼓励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受理 (一)申请人可向市或区县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受理以属地化原则为主。贷款发放额达到担保基金放大倍数限制的区县担保机构,可将业务转到市担保中心办理。 (二)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实地、网页和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 (三)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查主体资格、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四)申请资料应填写完整,材料应按规定加盖公章或由本人当面签署并加按手印。 (五)受理人员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黑名单。 (六)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的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七)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贷款申请材料上的基本信息登记台账并录入业务软件。 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 (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考察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考察,考察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二) 实地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 2、了解生产经营状况; 3、通过走访、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4、收集相关资料。 (三)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应根据考察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贷款意见,并将贷款材料提交贷审会研究。 第十七条 贷审会 贷审会实行集体研究制度。根据申请材料和考察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担保额度、期限、反担保方式等。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银行负责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 (二)经办银行负责对审核合格并完成反担保手续的创业担保贷款做到及时发放,贷款发放材料及时交回担保机构。 第十九条 贴息办理 (一)创业贴息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合同期满后,创业人员在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基础上,向担保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审核合格的,于贴息资金到位后领取贴息。 (二)贷款逾期的,由经办银行将名单及时报送担保机构,逾期名单人员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 淄青贷和巾帼贷 青年创业贷款(淄青贷)和妇女创业贷款(巾帼贷)由共青团和妇联依据有关文件自行审核和考察,与创业担保贷款不得同时申请。各类创业贷款累计享受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后回访 贷后管理主要通过贷后跟踪回访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由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 (一)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经办银行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担保机构。 (三)还款登记。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第五章 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三条 代偿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催收。对逾期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记录,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担保机构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逾期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系统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追偿 (一)代偿后由经办银行及担保中心负责继续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 (二)未追回资金按3:7比例由逾期业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分担。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按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盒上标注份数、编号等信息,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存放安全。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在规定放大倍数额度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满足贷款发放需要。除按规定经财政、人社部门批准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社部门、人民银行、经办银行研究确定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严格逾期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办法,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建立经办银行金融机构动态管理,鼓励引入竞争机制。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经办业务量明显偏低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当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的最高限额时,要暂停该经办银行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待经办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银行的办理资格。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各级人社、财政、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社部门负责因地制宜地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资格审查及统计报告,使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系统完成录入与审核工作,指导申请人办理贷款,并加强督促检查;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与人社部门共同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补充及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防范控制风险,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督导经办银行完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及逾期贷款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淄银发〔2012〕14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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