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发布日期:2018-07-20 15: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视待遇类型相应提供:

基本材料: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确认通知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农业银行卡复印件。

一、伤残待遇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二、医疗待遇  6、《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7、医疗费原始票据;8、与医疗费票据对应的住院病历、收费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

9、属以下情况,提供相应备案或核准材料:

9.1 本次治疗的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2 非工伤协议医院(含本市以外)抢救或者伤残鉴定后仍需要治疗或者治疗工伤时使用药品目录中限制适应症药物的,提供《淄博市工伤人员特殊医疗申请表》;

9.3 伤残鉴定后工伤复发的,提供《淄博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经鉴定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9.4 异地居住治疗工伤的,提供《淄博市工伤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9.5 转诊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提供《淄博市工伤人员市外转诊申请表》、就医交通费原始票据、就医食宿费原始票据;

9.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及赔偿证明资料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9.7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9.8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辅助器具费  10、《淄博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申请表》;  11、配置辅助器具原始票据;  12、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记录单。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14、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协议书。

五、工亡一次性待遇  15、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火化证。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核定及待遇  16、《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申请)核定表》;  17、近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18、证明死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有关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材料等;  19、近亲属系孤寡老人、孤儿、养子女的证明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20、近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注意事项】

1、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核对原件后退回;   

2、原始票据粘贴在《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相应票据粘贴页;     

3、其他不规则材料以A4纸整齐粘贴。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须知】

1向单位发放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以及工亡一次性待遇,由单位管理人员携带《工伤保险待遇领款凭证》(加盖公章)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2、社会化发放除向单位发放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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