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 14:25:3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人社发〔2018〕114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编办,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编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卫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高校,各有关企业:

为更好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特研究制定《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淄  博  市  教  育  局

 淄  博  市  公  安  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  博  市  税  务  局

2018年12月12日

  

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在淄博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列入《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淄人社发〔2018〕46号)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绿色通道服务,是指淄博市为高层次人才在淄博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公积金贷款、编制、职称、岗位、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四条  淄博市为符合条件的引进或培养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淄博精英卡”,高层次人才凭“淄博精英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5至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淄博市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七条  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淄博市的,可以选择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八条  住房保障。本着“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为新引进的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我市新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在淄博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贷款额度,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安家补贴。

第九条  编制管理。按照“专编专用、动态管理、循环使用”的原则,市编办在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400名事业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市属及各区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政策规定适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第十条  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薪酬管理。全职在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可对口安排到相关事业单位,单位已满编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向编制部门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不具有上述身份的,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专长,可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单位编制已满的,可申请使用专项事业编制。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教育部门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在市内三甲医院开辟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凭“淄博精英卡”可获得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十七条  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第十八条  驾驶证换发服务。开辟高层次人才办理车驾管业务“绿色通道”。在市车管所、10个区县大队车管所业务厅设置“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标识,高层次人才凭“淄博精英卡”申请办理车驾管业务的,可安排专人,全程引导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登记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服务时凭“淄博精英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条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 

(二)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和协调指导,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服务事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属地服务原则,为本区域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绿色通道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成员由本规定所列服务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部门,应对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区县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落实好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配备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保姆式”、“一对一”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全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目录,不断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新增服务事项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市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完善绿色通道网络支持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淄博市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区,集成市、区县高层次人才服务资源,打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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