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2 14:38:23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医险字〔2018〕22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处、高新区社会保险处、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50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药购药流程

(一)国家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由责任医师协助填写《淄博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一式三份,医院、药店、参保患者各持一份医院盖章后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需持社保卡、责任医师处方。特药处方一式两份(可手写),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份由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留存。特药一次调配计量原则上控制在30日用量内。

(二)我省谈判的17种药品

1、需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由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同一责任医师)协助填写《申请表》和《评估表》,由医院盖章确认。

2、参保患者持《申请表》、《评估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新确诊的患者根据实际病情还需提供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等材料,到市或区县医保经办核实登记。登记后可以享受1年的特药待遇,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需重新核定。

3、参保患者凭《评估表》及责任医师处方到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或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特药处方一式两份(可手写),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份由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留存。特药一次调配计量原则控制在30日用量内。

二、加强特药责任医师管理

由市医疗保险处从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中,遴选具有责任心强、医德高尚并有一定的特药临床使用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特药责任医师(附件2),实行备案制管理,其医疗行为纳入医保医师信用档案考核体系。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参保人各个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慈善申请、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参保人申请,特药责任医师应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和科别,按规定开具处方,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的,应提前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并签订超范围用药自费知情同意书。

三、违约处理

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市医疗保险处将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我市原有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淄博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

附件2特药责任医师名单.doc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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