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一本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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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6〕107号 2016年12月26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民生事业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16年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把我市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择业派遣期内的毕业生,下同)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服务举措更加精细,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当年总体就业率不低于85%。 二、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权益保障、就业帮扶五大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1.组织就业见习增强实践能力。鼓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为期6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基地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见习基地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地,按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基地,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鼓励参加就业技能(创业)培训。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鼓励以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实现技能就业。 (二)创业引领行动 3.继续开展创业助推“1+3”活动。各级人社部门要广开门路,为市内每一个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所、帮助办理一笔创业担保贷款。 4.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载体创业的,推荐参加全市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入选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5.实行场地和住房补贴政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并签订1年及以上租赁合同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每户5000元、小微企业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入驻创业载体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其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租金补贴。 6.拓宽资金支持渠道。切实落实好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高额度30万元、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7.指导用好税费减免政策。指导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小微企业,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有关规定,自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有关规定,3年内为每人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有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用好用活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提高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效率,集中用于创业课程的开发、创业案例和创业项目库的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项目奖补、创业基金的补充等五类项目。 (三)精准服务行动 9.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力争使登记率达到100%;有效提升服务率,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至少一次就业服务,帮助制定针对性的求职方案;致力提高就业率,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 10.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协调税务部门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有关规定,落实好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等政策。 11.健全毕业生到基层的保障机制。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基层项目,认真落实招募人员岗前培训、生活补助、社会保险、在岗管理与服务、服务期满就业等政策。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逐步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区县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本区县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 12.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协调有关部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规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选拔使用“四优先”政策;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13.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适时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类供求信息,及时通过公共就业机构场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相关微信平台、现场招聘活动等进行信息发布和线上、线下双向对接。同时,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责任清单制度,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 (四)权益保障行动 14.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市、区县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公开招聘,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5.严厉打击招聘欺诈行为。不间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等相关规定,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五)就业帮扶行动 16.免费提供“一对一”服务。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其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17.协助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高等院校,落实好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我市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为600元/人。 18.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19.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择业派遣期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0.档案实行免费代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区县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和管理。 三、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所明确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注意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关于印发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淄政办发〔2016〕12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等文件的有效衔接。 (二)本《通知》所明确的就业创业补贴标准,注意与《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 (三)此前有关高校毕业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十三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考核内容,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大力推动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分工负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宣传解读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69号 2008年6月1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解决好特困生的就业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切实关心爱护特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特困生顺利实现就业。力争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区县登记未就业的特困生基本实现就业,做到“帮扶一人就业,解困一户家庭,温暖一方百姓”。 二、特困生范围条件 特困生是指符合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1、各大中专院校的淄博生源且派遣到淄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2、市属各大中专院校非淄博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外。 三、登记办法和程序 (一)特困生就业工作实行归口双重责任制。特困生离校前就业工作以学校为主,离校后的就业工作以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主。 (二)特困生认定程序。特困生认定工作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执行。符合条件的特困生登陆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并填写《淄博市特困家庭毕业生登记表》,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生源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学校负责核查申请者相关证明材料,初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以书面文件将特困生名单和《淄博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师范类特困生名单同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市人事局审核后,录入全市特困生信息数据库,由各学校核发《淄博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市外院校淄博生源特困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明,由市人事局审核把关,并核发就业服务卡。就业服务卡有效期1年。 四、主要措施 (一)发放求职补贴。从2008年起,凡经认定的高校特困生,毕业前由市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已发放了补贴的不再重复发放)。具体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淄博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确定求职补贴发放名单,将资金拨付各学校,由学校负责发放。 (二)组织就业实习。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扩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范围和数量,组织未就业特困生到企业参加实习,提高特困生的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 (三)提供岗位援助。各区县、高新区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市或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受相关推荐政策。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各区县、高新区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政策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有创业愿望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失业证》落实培训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符合鲁政发〔2006〕3号或鲁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就业培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特困生的特点和就业需求,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他们凭素质技能实现就业。未就业的特困生可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强化就业服务。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八)实行特困生择业服务“一卡通”。特困生在全市范围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考选活动、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凭就业服务卡和身份证一律免收入场费、报名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五、组织领导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是建设和谐淄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人心、暖人心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困生要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不等不靠,自主择业,主动创业,尽快改变家庭经济状况。 (一)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特困生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关爱特困生就业手拉手”援助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特困生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献爱心,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帮助特困生就业。对积极接收安置特困生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 (二)实行各区县、高新区解决特困生就业问题工作责任制。各区县、高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保证每一名需要帮助就业的特困生顺利登记,及时得到帮助,并在登记后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对个别生源所在区县难以安置的特困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调剂安置。 (三)建立特困生就业情况报告和督查制度。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各高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困生就业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指标考核,重点考核特困生的就业工作。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属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淄博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 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70号 2011年5月5日)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认真落实好《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就有关见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管理 1、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结束后能留用部分见习毕业生在该单位就业。 2、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执行。各级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的设立实行逐级推荐的办法。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一律从区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国家、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律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产生。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1、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应是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派遣期内的毕业生每个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2、招募工作按省里要求进行。各见习基地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市人社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发布岗位信息。高校毕业生自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区查看岗位信息,并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报名。人社部门按照要求对报名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各见习基地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的双选活动,并对达成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录取。被录取的高校毕业生须向见习基地报送《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是特困家庭毕业生的,需提供《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见习基地负责将有关材料收齐后,交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其间毕业生须与见习基地签订《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4)(一式三份)。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方可上岗见习。见习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和具体见习计划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完成好就业见习任务。见习基地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 4、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向见习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见附件6),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并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5、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报上级人社部门备案。 (一)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6、见习期限为6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见附件8),考核合格的,协助发放由同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其工作经历和能力证明。 7、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鼓励留在见习基地工作。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见习期限不得延长。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自主择业或创业。 8、全市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毕业生见习期间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三、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管理 符合见习条件的毕业生在各级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同级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先由见习基地单位垫付,财政承担部分待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填写《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见附件9),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拨付同级人社部门,再由人社部门按各基地见习人数发放到基地。 四、考核与奖惩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同级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见习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严格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2〕93号 2012年9月14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条件
第三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审批表(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23号 2013年7月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就业困难人员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临时设置的工勤服务岗位。 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同意后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作为就业政策措施储备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认定发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出绩效。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在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统一规划框架下,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就业目标和使用公益性岗位单位的用岗需求,编制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或者地域隶属关系,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情况。申请批准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凡未纳入本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使用社会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凡纳入本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的,按规定在岗前培训、转岗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章 人员招用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具体范围依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各市人民政府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公告。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确认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人资格。 (四)考察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采取考试、面试、走访等适当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录用。 (五)公示录用。对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确定录用人选,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按照招用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岗位使用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退休。 第二十条 健全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生活无来源的特困人员,通过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市场自主择业等多渠道退出。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根据情况对岗位进行调整或补充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招用的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使用的不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其他人员,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其所需薪酬和社会保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参照企业职工的待遇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对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补贴标准及发放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六章 人员培训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要积极履行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服务职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劳动技能。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转岗就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相关服务,对符合就业优惠政策的及时给予认定和落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和就业人员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实行跟踪管理,对绩效低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和开发项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形势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深入推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实施意见 (淄人社发〔2016〕48号 2016年6月16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促进大学生(重点指我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到农村(泛指农、林、牧、渔等大农业领域,下同)创业,对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型农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等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5〕1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扎实推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和推动“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全面激发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热情,将大学生的专业、能力优势和推进我省城乡一体化的潜力优势相结合,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整合各类有利资源,畅通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渠道,优化农村创业环境,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双赢。力争在2016—2018年期间,引领600名左右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培育50名左右到农村创业的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 二、总体要求 (一)拓展创业领域,培育新的农村创业增长点 1.培育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农业类高等院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等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发挥自身在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现代农业。鼓励大学生发展有机绿色农产品,开发肉菜追溯系统,建立有机绿色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追溯体系。将有意愿到农村创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大学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根据创业大学生需求,组建专家团队,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和支持。 2.引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推动建设完善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利用现有或新建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建立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体验店和村级服务站,引领建设一批示范性电商村、电商镇和电子商务示范区县。鼓励大学生参与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实现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填补农村物流配送空白区域,打通农村电子商务物流“最后一公里”,加快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 3.整合发展农村服务业。鼓励大学生创办涉农科技服务企业,为种养殖场、有机农产品基地等提供繁殖育种、生物授粉、防疫、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方面的集约化、标准化服务。鼓励大学生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利用互联网新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等新方式,进一步开发乡村旅游市场。以观光农业、乡风民俗活动为基础,结合开发拓展训练中心、网游真人体验俱乐部、民俗美食DIY、农事体验园、采摘园、艺术写生基地、自驾游、户外运动等项目,大力发展热点休闲旅游。鼓励大学生结合专业特长,多途径涉足农村养老、医疗、健康产业,提升农村健康水平。鼓励大学生利用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促进农村生产与需求对接,涉农产业与新兴产业对接,挖掘农村需求新蓝海,拓展当地特色产品外销大市场。 4.拓展农村经济新业态。鼓励大学生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结合农村发展进程,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不断挖掘、拓展创业新领域,创造农村经济新业态。鼓励“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在当地扎根创业,推进建设新型农村。 (二)加强载体建设,推动形成农村创业生态系统 5.鼓励现有大学生创业平台向涉农方向转型发展。引导现有具备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平台,积极打造与农村创业的结合点,利用自身在区位、产业、流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调整设立大学生农村创业专区,逐步实现向大学生农村创业平台的整体转型。2016—2018年,各区县要面向基层乡镇推动建设一批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车间、农业社会化组织等各类平台,全市统一根据区县实际制定建设规划和认定标准并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分配我市的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资金中列支。2018年之前,每个区县要在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平台内开辟3处以上大学生农村创业专区。大学生农村创业平台被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平台的,按淄政发〔2015〕15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6.推动形成覆盖全市的农村电商网络。支持大学生面向农村创办电商平台,带动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带领当地农民网上创业,搭建完善的线上线下衔接通道。鼓励大学生到农村物流领域创业,以中心城镇、重点乡村等为节点建立物流中转站,推进物流链向农村递延,畅通农村物流渠道。区县可依托创业园区、科技园区等,或利用闲置的土地、楼宇、厂房、校舍等建设农村电商创业园区,符合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条件并通过评估认定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农村创业大学生扶持引导 7.发挥好各类创业基金的扶持作用。充分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农村创业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区县结合实际,加大力度引导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大学生到农村创建的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发展。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以所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可给予最高300万元贷款,由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2年。对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可申请二次贷款,展期不贴息。 8.完善大学生到农村创业补贴政策。大学生到农村创办小微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法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各区县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涉农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大学生到农村创业能力 9.开展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专项教育。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创业专项教育,鼓励大学生结合“互联网+”、“有机农业”、“乡村旅游”等创业热点挖掘适合农村的创业项目,激发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热情。在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年)”项目中开辟“农村创业大学生专项培训计划”,毕业学年及毕业后有到农村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均可申请参加。2016—2018年,培训有到农村创业意愿的大学生1000人以上,对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各级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创新机制体制,强化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服务 10.保障到农村创业大学生及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按规定将到农村创业大学生及所吸纳就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大学生到农村创业项目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其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要为大学生农村创业实体提供用工指导、员工招聘、技能培训、档案代理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建设“淄博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提供就近就地服务。 三、保障措施 推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是时代的要求,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将培育新的创业增长点、创业载体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强化创业服务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目标,逐级落实责任,真正解决好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小组)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筹划、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定期对推动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工作进行调度、督查。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互联网、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大学生宣传到农村创业政策,宣传报道到农村创业的大学生典型代表,展示农村创业的巨大潜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同时,要向各类创客空间、创客联盟等大学生创客集中的群落做好定向宣传,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专业论坛等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引领大学生积极投身农村创业实践,形成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热潮。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青团淄博市委 关于在全市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计划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6〕105号 2016年12月19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团委,高新区、文昌湖区工委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事业局、财政局、水务处(局)、卫生局、团工委: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决定,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为深入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41号文件做好我省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3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谋划,统筹考虑“三支一扶”招募工作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十三五”时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 2.明确基本思路。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遵循“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3.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要注重向艰苦边远乡镇,以及当前或未来2-3年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倾斜;要适当增加农业农技、农林建设、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社区服务等岗位;加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拓展供销合作、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文化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三支一扶”计划,在岗位覆盖上实现优势互补。 二、精细管理,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4. 实施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自2016年起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的不少于5天的岗前或在岗脱产培训,帮助新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他们尽快熟悉基层情况、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完成角色转换。 5.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帮扶导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搭建灵活多样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交流和服务平台,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组织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 6.结合岗位强化帮扶使用。创造条件,扶持有相应能力和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7.按规定落实生活、保险补贴。要严格按“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标准,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对贯彻淄人社发〔2014〕104号文件落实“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在岗人员待遇情况进行督导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59号)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保按月足额发放。 8.鼓励完善相关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积极协调基层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食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保障工作。 9.实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从2016年起,统筹中央及省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四、多措并举,促进服务期满大学生实现就业创业 10.鼓励基层单位留用。将服务期满、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进行实名登记,鼓励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按规定积极与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11.鼓励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就业。适时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专场岗位对接活动,积极向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输送人才,形成“三支一扶”大学生有序流动、多渠道发展的长效机制。 12.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政策。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关于2015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90号)要求,认真落实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定向招聘等扶持政策。“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13.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及时纳入区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14.支持继续学习深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升学深造、优先录取、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五、加强领导,全方位推进“三支一扶”各项工作 15. 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区县“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与“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协作,形成推动工作健康发展的合力。各区县要将“三支一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活动和日常项目管理的正常开展。 16. 把握时间节点。“三支一扶”工作计划性强,各区县要把握工作规律,提前谋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周密组织,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 17.深入开展宣传。大力弘扬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的精神追求、全心全意的服务态度、锐意进取的创新激情为主要内容的“三支一扶”精神,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全面解读相关政策,挖掘并宣传“三支一扶”大学生优秀典型事迹,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社会影响力,引导“三支一扶”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 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淄人社发〔2017〕2号 2017年1月6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国家、省有关部门发文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即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要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自觉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针对我市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不公开等用人不公问题,为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规范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工作,制定我市国有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 1.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其中,国有企业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因工作需要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涉密、涉外岗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及涉及其它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制度。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用人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考核)时间等内容。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设置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类型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 3.实行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4.招聘信息要公开发布。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备案,按要求在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公共招聘网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统一发布平台进行链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各区县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招聘信息发布和信息联网工作,使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发布更加公开、规范。 5.注重保持信息一致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除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外,还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它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其信息要与政府网站所发布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6.要对招聘结果予以公示。国有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或其它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加大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监督检查力度 7.实行双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参与应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做到诚实守信,提交个人信息要真实客观,遵守国有企业的招聘纪律,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实名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切实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就业创业环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高校毕业生就业科)联系方式:2791855。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 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7〕3号 2017年1月6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为准确、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现就实名制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平台建设,完善精细化服务机制 1.建立三级联动机制。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各区县高校毕业生“一条龙”服务窗口、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为支撑,打造点—线—面辐射平台,通过市、区县、镇(街道)三级实名制信息对接,全面摸清、动态掌握辖区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 2.配齐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各区县要将已建成的88个镇(街道)标准化基层人社服务平台作为基层服务窗口,按照“一岗多责、一人多能”的要求,各选派一名业务能力强、思想政治素质高的人员作为负责人,主要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别是实名制登记服务,赋予全管、全时、全责。 3.强化督导和业务实训。加强对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对各平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抓信息采集,确保实名制信息完整准确 4.做好宣传发动。通过张贴《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发放明白纸、入户宣传册、短信群发等方式,引导辖区内应届高校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实名制登记。 5.注重运用省内院校毕业生比对机制。运用系统自动对比个人信息,生成省内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台账,主要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及学历、就业状态、就业意向、联系方式等。 6.建立省外院校毕业生现场审核机制。对我市生源省外院校毕业生信息登记,采用现场审核的方式,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采用录入的方式填报个人信息,经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成个人信息。 7.完善基层平台查缺补遗机制。对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手续、材料信息填报不全的,由毕业生所在辖区基层服务平台通过电话、短信、QQ群、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客户端等方式与毕业生对接联系,并将信息变化和服务情况及时更新、细化,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不漏项、不缺项。 三、抓分类指导,区别情况提供精准服务 8.建立跟踪就业监测台账。将对区域内实名登记毕业生定期跟踪回访,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跟踪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每月跟踪一次,采取电话回访或现场走访的形式,对已实现就业、升学、出国深造、灵活就业、暂不就业等各种业态,做好相应记录,实现信息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 9.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各区县要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开展“一对一”针对性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对有就业意愿不明确的,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机会;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就业援助等;对有创业意向的,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帮助申请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等。 四、抓监督考核,确保实名制管理落到实处 10.强化责任,确保登记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定“常数”,即将未实名登记毕业生全部“平移”到实名登记系统中来,力争实现全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率100%的目标。 11.加强协调,提高服务率。各区县要加大对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为抓手,减少就业状态“变数”,下大气力对所有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跟踪服务一至二次,尽可能地转化就业状态,提高服务率。 12.保证质量,提升就业率。市局就业促进科(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将从8月起每月分别向各区县督导、通报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情况,努力消除离校未就业“负数”,打通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最后一公里,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确保每年12月20日前实名登记工作取得新成效。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社〔2016〕61号 2016年12月26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9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受益对象的积极性。 ——注重绩效。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上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七类人员,按照初级工每人800元、中级工每人9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和创业培训每人1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生活费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并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300元/人、创业培训7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补助标准按鲁财社〔2016〕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鲁人社办发〔2015〕82号文件规定执行,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执行;市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市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七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通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给予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1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对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区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应不低于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内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6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基地,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市属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600元。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者依法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并签订1年及以上租赁合同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每户5000元、小微企业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与淄政办发〔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办公场所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市级(含省级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市级以上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按市级下达的培训计划和省级、市级补助标准分配。其他补贴和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区县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市级按规定提前通知各区县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每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市级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或部门。区县应当按《预算法》规定及时下达本级预算安排的和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与培训学员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申领按鲁人社办发〔2015〕82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在开展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人社部门备案,并在申领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培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等。 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拨付办法不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和网上公开申报,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实行参训人员资格审核、开班报备、班次抽查、结业验收和就业追踪,对不落实开班备案制度、随意减少课时、随意合并班次、虚报培训人数、虚列培训项目、转包培训任务、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一经发现,除追缴违规资金外,还要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领,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领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超出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明细表(单)、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初次申请时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 2、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1、在单位失业后12个月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关联单位招用的;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累计已达3年的;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4、是企业法人的,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毕业证》、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单)、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初次申请时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小微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在本企业从事全日制工作,是企业法人的或已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账户。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实名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未登记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内,所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发生变化或本人户籍在淄博市内发生迁移的,须重新申请,享受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月审核拨付,由各用人单位每月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编制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经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初审并汇总后,于月底前报人社部门,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公益性岗位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件、报到证、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市属中专毕业生所在学校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名单,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报市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所在学校账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办法按鲁财社〔2016〕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件或《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同时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招用人员名单及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支付到本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创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就业创业证》或身份证件、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就业创业证卡工本费等;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指导目录,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社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人社部门要定期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企业名称、公益性岗位名称及设立单位、招用或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学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对能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各区县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区县,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就业困难人员,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登记失业人员中: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指《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69号)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状态,不含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户。 (三)小微企业,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淄博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1〕59号)和《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支援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社〔2009〕2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69号 2016年12月20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和《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和《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每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大学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社区)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师资培训、创业训练营补助、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级按照每户480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情况对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给于补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对各市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减免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与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申领审核程序等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村贫困人口及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单位)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6〕6号)规定给予贴息和担保扶持。 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预奖励。 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省级贴息部分(含担保费)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中央及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我省修订后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再重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各地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省级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规定办理。驻鲁高校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规定办理。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各地可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有条件的市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有条件的市对原安排的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调整支出方向,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十三条 创业大学奖补。根据《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省级对经评估认定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给予每处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规定执行。 各市可根据创业大学建设运营、培训实训、创业成效等因素,对评估认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大学开展培训实训、创业服务和创业大学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省级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省下达的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补助。 省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师资培训。对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补贴标准参照省级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得与省级创业师资培训重复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2016-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承担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支持扶贫任务重的县(市、区)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厂房式“扶贫车间”,或设置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对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签订承揽合同,并在12个月内给付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的“扶贫车间”,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扶贫车间”设立方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时,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承揽合同、报酬领取证明等材料,具体申领办法由各市制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车间”设立和管理运行支出。 第十九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省级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省政府同意,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各市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奖补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省级奖补资金通过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奖补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2016年9月13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三)地方财力状况,根据各市和省直管县人均财力、各级专项资金支出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每年2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全市上一年度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绩效自评报告,省直管县的情况需在自评报告中单独反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并结合管理服务工作量、地方财力状况、当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汇总形成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经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拨付。 第七条 各市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市、省直管县年度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申领营业执照情况,创业成功率等;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以及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平台年度入驻、迁出创业实体数量及管理运行情况; (三)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扶持创业情况; (四)地方政府与高校合作情况; (五)各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需要附扶持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复印件); (六)省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 (二)完善大学生创业案例库和创业项目库; (三)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四)根据创业平台内大学生初创企业数量、创业项目科技含量、带动就业、融资等情况,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平台购买大学生创业服务成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车辆房产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五)设立或补充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标准和购买大学生创业服务成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发放台账和信息数据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其中,对单位和个人的补助,应向社会公开扶持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数额等。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各市要对本地区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向省级报送绩效自评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市,取消当年申请省级专项资金奖补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适当扣减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6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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