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1 16:29:39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人社发〔2016〕107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民生事业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16年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把我市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择业派遣期内的毕业生,下同)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服务举措更加精细,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当年总体就业率不低于85%。
  二、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权益保障、就业帮扶五大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1.组织就业见习增强实践能力。鼓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为期6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基地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见习基地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地,按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基地,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鼓励参加就业技能(创业)培训。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鼓励以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实现技能就业。
  (二)创业引领行动
    3.继续开展创业助推“1+3”活动。各级人社部门要广开门路,为市内每一个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所、帮助办理一笔创业担保贷款。
    4.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载体创业的,推荐参加全市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入选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5.实行场地和住房补贴政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并签订1年及以上租赁合同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每户5000元、小微企业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入驻创业载体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其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租金补贴。
  6.拓宽资金支持渠道。切实落实好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高额度30万元、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7.指导用好税费减免政策。指导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小微企业,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有关规定,自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有关规定,3年内为每人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有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用好用活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提高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效率,集中用于创业课程的开发、创业案例和创业项目库的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项目奖补、创业基金的补充等五类项目。
   (三)精准服务行动
  9.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力争使登记率达到100%;有效提升服务率,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至少一次就业服务,帮助制定针对性的求职方案;致力提高就业率,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
  10.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协调税务部门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有关规定,落实好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等政策。
  11.健全毕业生到基层的保障机制。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基层项目,认真落实招募人员岗前培训、生活补助、社会保险、在岗管理与服务、服务期满就业等政策。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逐步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区县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本区县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
  12.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协调有关部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规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选拔使用“四优先”政策;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13.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适时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类供求信息,及时通过公共就业机构场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相关微信平台、现场招聘活动等进行信息发布和线上、线下双向对接。同时,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责任清单制度,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
  (四)权益保障行动
  14.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市、区县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公开招聘,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5.严厉打击招聘欺诈行为。不间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等相关规定,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五)就业帮扶行动
  16.免费提供“一对一”服务。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其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17.协助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高等院校,落实好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我市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为600元/人。
  18.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19.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择业派遣期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0.档案实行免费代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区县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和管理。
  三、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所明确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注意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关于印发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淄政办发〔2016〕12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等文件的有效衔接。
  (二)本《通知》所明确的就业创业补贴标准,注意与《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
  (三)此前有关高校毕业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十三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考核内容,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大力推动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分工负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宣传解读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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