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暂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降低缴费比例的提案》收到后,市人社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社保费率情况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现执行的社保费率是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0.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1.9%之间执行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
二、有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暂按最低缴费基数上缴职工社会保险”和“继续降低缴费比例”的建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不得另行做出规定”。自2020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文件对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进一步作了统一要求,目前我市只能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无法自行降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二)关于“对于规范缴费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奖励的建议”
2019年,结合中美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影响,我们积极争取省政策支持,及时开展了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对于困难企业2019年比2018年多缴纳部分,可以缓缴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市46家企业提出申请,缓缴7018万元。2020年,我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精神,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2月至4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各类中小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月至6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减免征收。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6号)精神,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截至目前,我市已分五批25000余家单位享受了这一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贵单位提出的提案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与上级的沟通协调,坚决贯彻落实好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政策,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
感谢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联系单位:市社保中心 联系人:胡树青 联系电话:2864170)